由于政府的大力推动, 工程监理在中国发展迅速,工程监理公司数量从1989年的52家增加至2000年的5123家。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, 直接导致质量提高, 成本降低以及工期缩短。
在建设市场上, 由于监理制度的实施,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体制已变为由业主方、监理单位与承建商共同管理的体制, 而业主方、监理方和承建商已发展成为建设市场上的三大主体。其中, 业主的地位是最重要的 。而这样一种市场地位的不平等, 势必对监理市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。
第一, 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看,监理方是受雇于业主方的, 监理方更多地是扮演给业主方打工的角色。
第二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款具体表现为: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局限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(含保修阶段) , 而这并不是全方位、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。这直接导致了业主需要设置隶属于自己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, 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; 进而导致了工程监理机构事实上从属于业主, 驻地工程监理机构不得不服从于业主方人员的管理。
第三, 1996年国务院发布质量振兴纲要第十九条:工程项目建设中实行项目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。如果离开了业主责任、招标承包和合同管理, 工程监理就
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和意义。所以, 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有赖于工程监理水平的提高, 也与业主水平的提高密不可分。
第四, 工程监理的理论职能应该有4项: 投资(成本) 控制、质量控制、工期(进度)控制和合同管理。但是, 这4项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, 仅仅能够做到质量控制, 而投资(成本)工期(进度)控制受雇主的认识及承包商的素质影响较大, 合同管理基本上不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之内。所以,在工程建设的舞台上, 监理单位逐渐沦为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三大主角插科打诨的可有可无的小角色。
基于以上论述, 可以看出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影响有其必然性,
国内学者对中国的监理市场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:无论是甲级监理企业、乙监理企业还是丙级监理单位, 实际到位的监理费率并没有太大的差距, 在收费上都处在低水平的层次上, 与政府颁布的取费标准相比, 仍存在较大差距。所以, 对监理企业来讲, 由于业主的购买不足, 监理企业出售的监理服务也是不够的。前面已经讲过, 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局限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(含保修阶段)。由于监理服务的交易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, 施工阶段(含保修阶段)的工作就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, 这最终必然会导致监理企业面临更高的风险。
据此,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。由于业主愿意支付的价格低于社会最优价格, 所以业主购买到的监理服务的数量(或质量)必然少于社会最优数量(或质量)。对监理企业来讲, 由于业主购买的监理服务的数量或质量的下降, 其所提供的监理服务的数量或质量必然下降。